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用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氣體的充裝。
2 引用標準
GB 5099鋼質無縫氣瓶
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
3 術語
對本標準所采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3.1 永久氣體臨界溫度低于-lO℃的氣體。
3.2 充裝溫度氣瓶充裝氣體結束時瓶內氣體的實際溫度。
3.3 最高使用溫度 氣瓶在正常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受環境條件的影響,瓶內氣體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3.4 充裝壓力氣瓶充裝氣體結束時瓶內氣體的壓強。
3.5 許用壓力為保證氣瓶安全,允許瓶內達到的最高壓強。
3.6 剩余壓力氣瓶充裝前瓶內所剩余的氣體壓強。
4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4.1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
a.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b.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記相符;
c. 氣瓶瓶閥的出口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d.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e.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f.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g.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h.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a.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b.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c.顏色標記不符合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d.有報廢標志的:
e.超過檢驗期限的;
f.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g.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h.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4.3 顏色或其他標記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處理。
4.4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閿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4 5條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4.5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4.6 檢驗期限已過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4.7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勞動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4.8 發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4.9 經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作出明顯標記,以防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5 充裝
5.1 氣瓶充裝系統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5.2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a.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b.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c.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5.3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
a.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b. 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型式相符;
c.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d.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e. 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妥善處理;
f.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m3/h(標準狀態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g.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5.4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 5099的規定,國產氣瓶的許用壓力為水壓試驗壓力的0.8倍。
5.5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下表規定。